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福建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共计455种,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307种和本省增补的非目录品种148种。
全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从2010年起,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购进基层用药目录外药品(临时用药除外),库存的基层用药目录外的药品原则上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同时,将基本药物全面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福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由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负责集中招标,在各市确标基础上,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其委托的具有配送资质的配送企业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同并负责统一配送。福建全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开展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3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意见》提出,逐步扩大药品零差率改革试点。从2010年1月30日起,福建省确定的30%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实际购入价格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今年内药品零差率销售扩大到60%的公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年福建全省公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现暂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单位,配备使用的药品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
建立政府经费保障机制
《意见》提出,对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的原则,加强保障。严格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加快运行机制转变,政府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国家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
对经常性收支差额予以补助。根据核定的年度经常性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时拨付资金,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对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通过政府预算等渠道予以足额安排,年终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各地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财政核定并全额安排。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采取“季度预拨、年度统算”的办法,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季度初预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每年初根据上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年度结算,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得到落实。
全员聘用 同岗同酬
《意见》提出,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总量控制、科学设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同岗同酬”的原则,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实行合同管理,同岗同酬。同时,加快设岗进度,在去年完成省定的30%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设岗工作基础上,2010年6月底完成福建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设岗工作。
严格人员准入。对2008年12月26日前已聘用在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编外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直接采取考核的方式予以入编聘用;对2008年12月26日前已聘用在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同时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取得初级及以上技术职务职称的编外专业技术人员,经县级卫生、人事部门专项考核和公示后,在核定的编制内予以择优入编聘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绩效考核,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的结果核定各具体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为核心的工作任务绩效考核机制。
增加乡村医生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意见》提出,今年重点加强200所示范性卫生所建设,并为行政村卫生所配置基本急救设备。同时,逐步将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提高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偿水平,在现有人均100元补助基础上,以设区市为单位,从人均1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对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
此外,开展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执业乡村医生,可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可直接组织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可以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各地要因地制宜组织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积极稳妥推进此项工作。(记者 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