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须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等证照,并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公布经批准预售的具体位置、幢号、楼盘表、面积、价格等信息。不得发布不实的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已抵押房屋在销售时应告知购房者;已销售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行设定抵押。
《通知》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布宣传广告,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形式违规收取定金、意向金、诚意金等费用。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广告,应载明预售许可证编号。广告代理与发布单位须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须与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证照上登记情况一致。
《通知》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应在10日内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备案。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因故确需退房的,商品房买卖双方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退房手续,房地产登记部门应严格审查退房的资金凭证和相关资料,所退房源继续实行网上公示、公开认购。
《通知》要求房地产(建设)管理部门要以项目为单位建立预售许可档案,并将预售许可的项目名称、幢号、房号、面积、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同时,加强对开盘项目的跟踪督查,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满10日的项目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和销售的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将暂停其预售资格,并向社会曝光。(记者 吴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