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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意见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来自:福建日报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55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要听证

  ●鼓励对住宅等面积部分不补交差价

  ●补偿标准参照同地段房屋的交易价

  ●地段差增加的面积视同原房屋面积

  ●合法所占用的空地应予以适当补偿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要充分考虑被拆迁人利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鼓励对住宅等面积部分不补交差价;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参照被拆迁房屋同地段房屋的交易价格,并制定鼓励选择货币补偿的优惠政策。

意见指出,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要对拆迁许可条件是否具备、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等举行听证。

意见要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及时公布不同区域房地产交易行情,作为货币补偿协商参考价。货币补偿协商参考价也可由拆迁许可申请人在提交拆迁许可申请材料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以评估方法确定货币补偿协商参考价的,拆迁当事人代表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参与报名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取(一般不少于5家),分别在拆迁区域选择有代表性房屋(或模拟的标准房屋)评估,以去掉最高和最低评估价后的平均价作为货币补偿协商参考价并予以公示。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严禁故意压低或抬高评估对象价格。

意见提出,实行异地安置产权调换的,应考虑原房屋所在区位与安置房区位地段等级差,相应增加安置面积,因地段差增加的面积部分视同原房屋面积。实行期房安置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明确安置户型、结构、价格、楼层调节系数。

对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应及时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评估。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申请技术鉴定。估价鉴定专家委员会受理后,重点就该估价报告是否符合估价规范、是否参照估价时点同地段房地产市场交易行情作出估价结果等进行技术鉴定。

根据意见,对被拆迁房屋合法所占用空地应予适当补偿,补偿额应根据土地取得方式、土地性质、基准地价等因素综合确定。

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可在依法确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外予以适当奖励。奖励金额可根据签订协议及搬迁时间、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拆迁项目其搬迁奖励标准应该统一。

此外,各地要结合实际适时调整搬迁补助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拆迁区域内的住房困难户应制定最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对符合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被拆迁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优先配租、配售。

该意见适用于2010年1月1日起新许可的拆迁项目。 (记者 吴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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