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海峡两岸人民交流合作法律问题”研讨会在福州召开,法律专家、学者在研讨会上畅所欲言,对福建省涉台立法提出了具体建议和意见。这是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为今年立法计划中《关于促进“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建设若干规定》所作的前期研究论证工作之一。据了解,《若干规定》将是福建省地方立法中又一重要涉台法规。截至目前,福建省已成为全国涉台地方立法最早、最多、最具创制性的省份。
改革开放以来,福建省十分重视涉台地方立法工作。1990年,福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两项涉台法规,是大陆最早的专项涉台地方立法。迄今为止,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已制定了8项涉台专项法规,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和福州市、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00多部地方性法规中,含有60多项涉台条款。这些法规涉及台湾同胞投资、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台湾同胞捐赠、台湾船舶停泊、台湾学生来闽就读、闽台农业合作等多种社会关系,而且大都是在没有上位法可循的背景下进行的创制性立法,属于全国首创。
福建省涉台地方立法从服务中央、服务大局的高度出发,就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涉台法律关系进行规范,为其他省市涉台地方立法和中央涉台立法提供经验。福建是大陆最早招收台生的省份。1999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这是迄今为止全国唯一专门针对招收台湾学生立法的地方性法规。该规定对台生的概念有了很大突破,只要是到福建就学的台湾居民就是规定所指的台湾学生,该法规的出台,不仅方便了台胞子女入学,解除来闽台商的后顾之忧,更重要的是促进了台湾第二、三代青年对祖国的了解,增强了台湾青年学生对祖国的认同感和自豪感。
福建省涉台地方立法还就福建独特的对台优势进行创制立法。今年5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了《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这是我国首部对台农业合作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出台后,福建省通过的首部涉台地方性法规,受到海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条例》把闽台农业合作先行先试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并作了创新性的规定,特别是确定了台胞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这一立法原则,成为该法规的最大亮点。
《福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8-2012年立法规划》中,福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也将涉台立法作为重点,将安排审议涉台法规4项,其中制定项目3项,即《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福建省关于促进“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建设若干规定》和《福建省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修订项目1项,即《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
福建省涉台地方立法始终坚持先行先试的立法模式,在地方涉台事务的权限内,促进了两岸人民交流合作,不断推动涉台事务管理迈向规范化、法制化,成为福建省地方立法的最主要亮点之一。“要力求通过地方立法推动先行先试,保障科学发展,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表示,有关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所必要的、急需的和条件比较成熟的法规,将得到及时的审议。(郑昭 郑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