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了新进展。日前,省政府正式出台《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对参保范围、保障方式、资金筹措、医疗保险待遇等作出具体规定。
《意见》指出,福建省在校大学生将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重点保障大学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予以重点补助;大学生参保以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管理。
今后,大学生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将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门诊大病的具体病种,按高校所在设区市规定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门诊大病病种执行。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列入大学生门诊大病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依法应由法定责任人承担外,其余部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个人分担比例,按当地中小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各设区市可结合当地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实际,根据“保当期”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酌情组织开展对当年得大病的大学生进行二次补偿。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统一纳入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财政安排的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资金,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意见》要求,各设区市要从即日起启动实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2009年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据悉,目前,福建省省属普通高校达84所,在校学生近60万人。其中,民办高校34所,在校大学生14万多人。(记者 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