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的《劳动用工备案管理试行办法》,从现在起,福建省将推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以便对劳动用工实行动态管理。到今年底,福建全省各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率力争达到50%以上;到明年底,全面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用工数据库。
根据规定,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除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应办理劳动用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