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下发《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将未成年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提高到不低于80元。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后,未成年城镇居民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元。提高标准所需的资金仍由省、市、县(区)财政分担,其中省级财政提高对各县(市、区)未成年城镇居民的分档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补助30、24、16、10元分别提高到60、45、30、15元。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其余经费由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