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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交通行政处罚明明白白裁量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194

记者4日从省交通厅获悉,为了限制交通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浮动空间,推进规范化、标准化执法,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省交通厅制定印发了《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及配套制度》,并从本月起实施。

据了解,省交通厅印发《制度》,包括高速公路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10大类基准及配套制度,每一种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档次,每个档次的处罚原则上明确为一个具体的处罚数额或处理方式,基本杜绝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可能。

据介绍,各类交通行政处罚具体基准是:

客运班车停靠不规范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且沿途停靠拉客造成超载的或者在高速公路非服务区随意上下客的,或一个月内违法超过三次的,属特别严重档次,处3000元的罚款。

客运班车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无法进站经营的属轻微档次,不予处罚。

欺骗手段揽客初次使用欺骗手段招揽乘客的处1000元的罚款,第二次处2000元罚款,第三次以上的,或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招揽乘客的处2500元的罚款,使用欺骗手段招揽乘客并中途甩客的,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元的罚款。

甩客未取得旅客同意,无正当理由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1000元的罚款,移交他人运输时减低车辆档次处2000元的罚款,移交不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要求的车辆运输、造成一定后果的,处2500元的罚款;在高速公路上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或将旅客移交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运输的,属“特别严重”档次,处3000元的罚款。

超限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高速公路的违法行为,超限在1吨以下的免予处罚;超限在200%以上的,处10000元罚款;超限造成公路路产实际损坏,影响道路安全畅通的,或者对抗检查,暴力抗法的,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严重损失的,处30000元罚款。

欠缴公路规费欠缴公路规费2个月以内的非路检查获的本省籍车辆或欠缴公路规费1个月,在路检中查获的,不予处罚;欠缴公路规费3-5个月,非路检查获的,或者欠缴公路规费2-5个月,在路检中查获的,分别处0.5倍罚款和处1倍罚款;欠缴公路规费6-12个月,非路检查获的,或欠缴公路规费6-12个月,在路检中查获的,分别处1倍罚款和处1.5倍罚款;欠缴公路规费13个月以上,非路检查获的,或欠缴公路规费13个月以上,在路检中查获的,或一年内两次以上欠缴公路规费的,分别处1.5倍罚款、处2倍罚款、处2倍罚款;有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等行为拒不缴纳公路规费的,处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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