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起,一批法规、规章正式施行。在这个属于劳动者的节日里,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促进残疾人就业、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障城市居民用水安全等关涉民生领域的新法开始施行,具有特别的意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禁止地方政府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设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残疾人就业条例5月1日起施行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符合其实际情况的职业培训,不得在晋职、晋级、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处方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这意味着患者可持处方到价格相对便宜的药店买药。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生部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全国取得合法资格的医师,应于每两年接受一次考核。医师若有索要患者财物或收受回扣等行为,将被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可暂停其执业活动或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重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将对其产品实行强制控制措施,暂停该产品的销售,并责令其消除影响。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人员的名义、形象,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宣传;不得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发布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与医疗机构有关的医疗服务内容。
新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消费者在上述展会发现有人现货销售药品,可向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制定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市场建立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达到食品在流通环节的可追溯,从而保障食品安全。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新修订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明确,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