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的一项重要经济法规《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8月4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从此,福建省的招标投标活动将有法可依。
招投标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机制,也是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的有效途径。为规范招投标活动,1999年《招标投标法》出台,国务院各有关行政部门相继制定一些相关的配套规章,福建省也颁布了招投标的政府规章。但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市场监管不到位、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等,招投标中一些深层次问题日益凸显。针对福建省招投标活动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制定一部便于操作、针对性较强的地方法规势在必行。
刚通过的《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共六章七十七条。可圈可点的看点不少,主要有——
将促进廉政建设写入立法宗旨。《条例》增加了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内容,如要求应当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中标人就同一招标事项另行订立合同或者擅自变更中标合同,导致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有关价款的依据。
明确必须依法强制招标的范围。《条例》规定,强制招标范围不仅包括工程项目,还包括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开发、政府特许经营、有限公共资源配置以及政府采购等项目,以及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以公示增加招投标的透明度。《条例》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在指定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信息网络。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省政府指定的信息网络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
规范投诉行为。《条例》规定,投诉应当自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单位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投诉人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投诉书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严格评标委员会评标规则。《条例》规定,评标委员会表决通过的评标事项被确认为违法或者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在表决中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加大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分别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16种违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的4种情形、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违规的7种情形,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6种违规情形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