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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应由建设单位代交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46
记者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经《福建日报》和福建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委托9个设区市的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之后,截至7月中旬,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意见20多件。大部分意见认为,《草案》条例清晰,内容充实,可操作性强,基本符合福建省实际,希望《草案》能尽快审议通过,以规范福建省物业管理活动。
  同时,这些意见对《草案》中有关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成立业主大会、物业服务合同、专项维修基金等35个方面的内容提出了建议。如建议,为避免部分业主因房产自用而迟迟不办理产权,影响整个项目的维修,应当规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业主交纳,并在办理竣工备案时一次性交纳;对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用于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当明确规定属全体业主所有,该收益可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经业主大会同意,也可以作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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