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省经贸委日前下发了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建立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要求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办法》出台前已登记注册的酒类经营者必须从2006年4月1日开始60天内向经贸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规定,从事酒类批发的经营者从2006年4月1日起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