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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有新规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315
近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就省级参保人员关心的异地就医问题下发专门通知,就异地就医的对象、审批、管理和费用结算出台补充规定。
  异地就医对象包括退休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工作人员、转外就医的省部属驻榕单位参保人员。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异地就医人员,向所在单位申办异地就医手续,由单位填写《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医疗申请表》,报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核。未实行福建全省医保联网的区域,还应经医疗地医保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并盖章。拟申请到省内各设区市中心城市就医的省级医保参保人员,其所在单位应为其统一办理异地医疗核准登记,省医保中心负责制作、发给异地就医卡。
  退休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的异地医疗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上,结算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一般不得变更指定的就医地和定点机构。确需变更的,应在每年1月份申请异地医疗变更批准登记手续。异地就医人员使用异地就医卡期间,参保地社会保障卡暂停使用。
  因病情需要转外(或回榕)就医,需由指定范围的等级最高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或诊断证明,报经省医保中心批准,否则擅自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自理。
  异地就医人员在福建全省医保联网区域内就医购药的,应凭异地就医卡在指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刷卡结算医疗费用,享受省级医疗保险待遇;在省外或省内未启动福建全省医保联网区域就医的,在选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及住院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资,后回省医保中心按省级医保有关规定结算。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受理终结日为次年3月31日,每年12月3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顺转到次年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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