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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就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出台配套文件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339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省人事厅于11月底陆续出台了《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转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和《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配套文件。
20个专业职称评定,外语可不作必备条件
  根据各专业技术岗位特点,分层次、分系列、分岗位、分年龄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技工学校教师,经济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体育教练员,新闻专业人员,翻译专业人员(第二外语),广播电视播音人员,出版专业人员,图书、资料专业人员,文物、博物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艺术专业人员,律师,公证员,船舶技术人员,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等20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的职称外语,从今年12月开始不再作为必备条件。企业单位、设区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含高校教师和三级乙等以上医院卫生技术人员〈除从事中医、中药、护理工作的人员外〉)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外语也不作必备条件。
高校教师、研究人员职称外语有新规
  高等学校教师,省属事业单位(不含工作地点在设区市及以下的省直垂直管理单位)的自然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社会科研人员(不含从事中共党史、地方志、艺术研究工作的人员),省属卫生单位和三级乙等以上医院卫生技术人员(不含从事中医、中药、护理工作的人员),省属事业单位(不含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实验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国际商务师,按原有职称外语要求,参加人事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上述人员中,于1979年12月31日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含职业学校)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外语不作必备条件。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福建全省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取得的合格证书(不含1年有效期证书)在规定级别内长期有效。
企事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申报条件有调整
  除对职称外语要求进行调整以外,对在企事业工作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过去未按规定考核确认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在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基础上,相应增加一年的专业工作年限,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对确有真才实学、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的农村实用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规定时间的限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此外,省人事厅还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职称考试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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