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省政府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致经济普查对象的公开信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315
国务院决定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普查的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普查的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开展经济普查,可以全面掌握我国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为各级政府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信息服务;为全社会各企、事业单位正确判断行业发展和市场走向提供信息服务;为广大民众正确了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自主作出就业、消费、投资等选择提供信息服务。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依法进行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颁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我们真诚希望您履行义务,配合搞好经济普查工作。
  此次普查的调查指标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的,有些指标可能会涉及到您或贵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过请放心,《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如有发现泄密和滥用普查数据的,可向各级普查机构举报。因此,请社会各界消除疑虑,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有关资料。
  当然,我们也不愿意看到此次经济普查因为某些因素的干扰而受到阻挠。如果有拒绝或者妨碍调查的,或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资料的,或者未按时提供资料的,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经济普查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事,我们衷心希望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今天您为国家提供真实的普查资料,明天国家将为您制定科学正确的政策和规划。让我们携手合作,群策群力,共同搞好此次经济普查工作,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建设、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四年十二月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