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和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工作,有效地遏制重特大火灾的发生,福建省近日出台了《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突出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能,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规定》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首次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规定》还对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的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的处理、政府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停产停业请示事项的处理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实行重特大火灾告诫制度,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直至作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