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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41条政策促机关事业社保制度再完善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343
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先后下发闽劳社文(2004)282号、289号、318号等三份政策性文件,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
  这三份文件共出台了41条具体政策,内容涉及个人账户的计发办法、自谋职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改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退休时的补贴政策、非在编人员的参保问题、缴费行为如何规范等方面,这标志着福建省机关社保的政策体系建设已经居于全国前列。
  ●个人账户这样计发
  凡是2002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在按原有养老金计发标准发放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数为退休时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80,即个人账户储存额分15年按月发放。
  文件还规定凡是2002年7月之后,参保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本省(不含厦门)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70%记入个人账户,30%进入统筹基金。
  ●自谋职业者续保有两条通道
  为方便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新政策提供了可以自由选择的“两条通道”,既可以选择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其养老保险的接续工作和个人档案,由机关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和代管。
  ●转制人员待遇有补贴
  由于福建福建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待遇差距较大,因此,对原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后改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且仍在省机关社保局参保的人员,退休时可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改制时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0.9%×120,并在退休时连同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月一同发放,每月计发数为补贴标准的1/120。
  ●编外人员也得参保
  新文件规定,省属、在闽中央属国家机关和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以及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其非在编人员应从2002年7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新参保单位在办理在编人员参保时,应同时办理非在编人员参保,非在编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在自筹经费中解决。
  ●五条措施约束缴费行为
  文件规定:调整工资必须一年内到位,无力到位可申请延长一年,超过时限只补收不补付;无力缴费的,可申请缓缴,缓缴期最长一年,缓缴期满一个月后仍无力补缴的,改按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未经批准缓缴而连续欠费两个月及其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养老金改由单位支付;从2004年7月1日起,连续欠费满六个月以上或累计欠费一年以上的,按自动退保处理;欠费单位按规定补缴历年所欠保费后,方可办理职工的到龄退休、调动转移及因出国出境定居办理退保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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