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行政许可法》,省建设厅近日出台了《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暂行规定》、《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等4项配套制度。
省建设厅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对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窗口)负责对外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同时,“窗口”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下列事项:依法由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标准等。
省建设厅还规定,建设行政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具体包括以下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许可机关应当对听证笔录中的各方意见进行分析判断,根据其中合法、合理的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