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规范企业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办法的通知》,对福建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办法作了进一步规范。
通知规定,原由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或从军队转业、复员、退伍转到企业工作的已参保职工,凡于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社保机构应从1996年1月起,以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部队时本省(不含厦门)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为其补建个人账户,并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部队的当年开始计息。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为其补建个人账户。
从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或从军队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已参保职工,原单位或部队已按有关文件规定转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的,按实际转入金额建立个人账户。其中1995年底之前参加工作的,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为1996年1月。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以参加工作之月作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
从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工作的人员,凡于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转入地的社保机构应从1996年1月起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其中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的个人账户,以转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建立;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账户,按其实际转入额建立。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按上述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从省级统筹范围外转入企业工作的,转入地社保机构按其实际转入金额和原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中记载的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原企业参保职工转入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保机构管理;未办理退休手续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又转入企业工作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合并计算。
参保企业由于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审计、稽核发现并进行补缴的,社保机构按企业提供的补缴凭证在补缴当年年度缴费分解时进行补记。补记个人账户时,只记缴费基数不记补缴月数,并从补缴当年开始计息。
企业职工参保后,按规定补缴1996年度及以后工作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以补缴年限的起始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