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劳动保障主办监察员制度暂行规定》,福建省决定从本月起在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劳动保障主办监察员制度。
劳动保障主办监察员是指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过程中承担第一责任人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主办监察员在其他监察员协助下,全面负责某一具体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并直接对办案质量负责。其必须具有担任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一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参与查办过5件(含5件)以上行政处罚(处理)案件;参加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主办监察员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等条件。
主办监察员实行一案一指定的方式。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提出对某一具体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方案;负责在调查取证和案件审理过程中组织、指挥、协调;负责带领、指导协同办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开展工作;负责对承办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违法单位整改情况的追踪落实和实施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