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顺利运行,有关部门正向省人大报请审议通过《福建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在此之前,为做好过渡阶段的衔接工作,省交警总队近日对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若干问题作出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包括: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的,交通民警可口头警告或当场处罚,应予当场处罚的,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由交通民警当场收缴罚款,并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后,交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此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缴。
4月30日前违章、5月1日后到窗口接受处理的,一般按旧条款处罚,饮酒、醉酒驾车等严重违章行为除外;对4月30日前违章但违章行为未录入计算机保存的,5月1日后撤销所有处罚;对4月30日前违章,违章行为已录入计算机保存,但当事人未来处理的,驾管部门依法告知当事人接受相应处罚并缴纳罚款滞纳金后方可予以办理相关驾驶证业务;5月1日后,依法不再办理驾驶证撤销手续,对原有应办理而没有办理撤销手续或未发出撤销通知书的,一律停止撤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予以吊销驾驶证的,5月1日后统一按新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