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对福建省峰谷电价有关问题作出批复,同意福建省电网用电增设尖峰电价和调整峰谷时段电价的浮动幅度。新的峰谷电价自4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峰谷分时电价的实施范围为趸售用户、大工业用户、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户的电度电价。每日分为:尖峰时段19∶00—21∶00,高峰时段8∶30—11∶30、14∶30—17∶30,平段7∶00—8∶30、11∶30—14∶30、17∶30—19∶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平段电价按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销售电价标准执行(具体可进入到“东南价格信息网”的“电力价格”栏目中查询)。大工业和非普工业用户的尖峰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70%。高峰、低谷电价分别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和下浮50%。趸售用户尖峰、高峰时段均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20%,低谷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下浮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