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建省委组织部、省检察院、监察厅、审计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在福建全省检察机关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决定对福建全省各级检察长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意见》要求,福建省设区市和县(市、区)检察长,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届中考察等事项前,以及组织认为需要审计时,都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情况;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有关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等。
审计采取分级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独立审计。设区的市检察院的检察长任期经济审计由省审计厅组织实施,县(市、区)检察院检察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设区的市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结果将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对领导干部管理教育和进行奖惩、提拔任用、评级考核事项的重要依据。对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纪律和法律处理;对设置障碍或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