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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449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福建省决定对福建全省(厦门除外)56万名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调整工作将在本月底前完成。
  根据省政府近期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从2003年7月1日起,对200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此次调整月人均增加养老金30元,具体标准为20元+退休人员所在市2002年度月人均缴费工资×1.3%。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 1978 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人员,按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经此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300元的人员,可补至300元。
  企业离休干部、“5·12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闽政[2003]21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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