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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确定明年职工工伤保险工作重点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482
从明年1月1日起,国务院正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根据这个新规定,福建省明年工伤保险的重点将放在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职工。福建省社保局副局长王卫国昨日就新《条例》和福建省原《试行规定》的不同之处作了说明。

覆盖范围扩大
新《条例》与1994年12月12日省政府颁布的《福建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相比,最大的不同点是,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各类企业的职工。
新颁布的《条例》规定的参保对象除了包括《试行规定》中各类企业职工外,还包括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雇员。
缴费比例较复杂
《试行规定》实行的工伤费率较为简单,各经办机构在操作过程中,一般是按照参保单位的生产或经营性质,分别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1%、1.5%三个比例收缴工伤保险费。
而新《条例》规定的缴费比例较为复杂,除了国家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不同行业的费率标准以外,各社保经办机构还要根据每个单位工伤保险费用使用和工伤发生率情况,确定每个参保单位的缴费比例。
增加了视同工伤概念
《试行规定》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有的定为工伤,有的则按因病死亡处理。
新《条例》规定明年1月1日开始,如果再出现上述情况,则全部按工伤处理。
调整了支出项目
《条例》和《试行规定》相比,支出项目变动较大的有以下几个项目:一是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二是工伤职工停工期间的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三是医疗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提高了待遇标准
《条例》第33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较过去的18至12个月,提高到了24至18个月;第34条第一款规定五至六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较过去的11和10个月,分别提高到16和14个月。
计发基数有变化
《试行规定》在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定期伤残抚恤金和工亡职工一次性补助金等待遇时,是以当地上年度统筹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条例》规定的计发基数很多项目则与职工本人缴费工资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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