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这是省政府日前发出的有关通知作出的一项新规定。
通知要求各设区市(含所辖县、市、区,福州市包括省直、铁路、煤炭系统)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时,由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征求县(市、区)政府和省直、铁路、煤炭系统财政(财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并拟订具体缴存比例,经设区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各设区市、县(市、区)不得自行调整缴存比例。各设区市、各县(市、区)可据当地财政和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到“十五”期末基本达到10%,有条件的地方可高于10%。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比例5%的城市,应尽快提高到5%以上。
通知强调要统一福建全省工资基数计算口径,规范住房公积金缴交工作。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不按规定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用缴存额基数的,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理。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定期组织建设、财政、人行、劳动、审计等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缴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