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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9类食品不能上集贸市场

来自: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829
昨日记者获悉,从5月1日起,一部规范集贸市场的建筑、摊位设置、卫生检测等的《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将在福建省正式实施。有关人士指出,这部规范的实施,将是福建省集贸市场继“农改超”之后又一次“餐桌革命”。
  
9类食品不能上集贸市场
  据省卫生厅的工作人员介绍,新规范要求集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成食品的物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分等商品标志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生、熟区域要相隔5米
  此次新规范要求,今后集贸市场的建筑选址、摊位布局、卫生制度等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
  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市场的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要分开设置;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要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要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要相互分开,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集贸市场还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和快速检测设备,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食品和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同时应当制定进场资格、日常检查、违规处理等食品卫生管理、检查制度和公示制度。
  进场食品要“每天检查”
   新规范对市场主办者在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主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应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检查,对怀疑受污染的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和记录内容有: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健康检查情况;进出货台账制度;禽畜肉类卫生检疫;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市场主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向卫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人员不得留长指甲”
  新规范要求,今后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具备食品加工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戴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用添加剂;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以上规定外,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他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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