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起,福建全省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实行新规定,即省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含在闽驻军向地方提供服务的医院及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和个体诊所等),都必须实行价格公示,统一使用经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公示方式。
药品必须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并应明示其是否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行销售价格。
医用材料必须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医疗服务价格必须公示的内容有: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有关情况。同时,价目表名称及项目应同时用中英文标出。还应公布价格举报电话号码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