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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失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免交27项收费

来自: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509
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福建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27项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拒绝执行。
  通知指出,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收费。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价格部门,加强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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