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劳动保障部门获悉,福建省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由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再就业优惠证》。首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仪式上月31日在福州举行,林秀萍等10位下岗失业人员领到了《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持证者可享受包括减免税费、特困群体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小额贷款、再就业服务、财政投入、社会保障、规范企业裁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一系列扶持政策。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是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四类人员:一是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二是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三是列入全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计划的关闭破产企业需安置的人员;四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各类企业中就业转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持下岗失业有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