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土楼之一的福裕楼,里面开起餐馆,老板挂起中英文双语招牌吸引中外游客(资料图片)
■第九届“海峡法学论坛”在福州开幕,讨论“福建土楼”保护条例
■土楼里能不能搞经营?土楼旅游收入归谁?几个焦点问题引起热议
18日,第九届“海峡法学论坛”在福州开幕。来自两岸四地,从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理论研究的200位学者、实务界、实业界人士参会。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法学会会长徐谦等领导出席开幕式。
据悉,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担当顾问,海峡两岸四地共19家机构共同主办。今年论坛的主题是“创新与保护:两岸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协调与互动”,会期两天。
昨晚,论坛召开座谈会,征求两岸专家学者对《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该条例已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已进行过二审,下称条例)的修改意见。围绕如何处理好“福建土楼”物权保护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关系,条例是否应当对“福建土楼”门票收入的分配及土楼所有权人补偿比例做出详细规定,条例对“福建土楼”修缮、保养和维护的责任及其费用承担的规定是否适当等问题,两岸法学专家展开研讨,并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
焦点一:土楼里能不能搞商业活动?
条例第十四条:“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引导核心区内的商业经营活动。禁止在“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土楼住宅开设旅馆、饭店、生产作坊,在土楼天井、过道等共用场所进行商业经营活动。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人员解释,目前部分土楼内存在过度商业开发的活动,致使土楼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因此必须对核心区域开展商业活动作出限制。土楼中能不能搞商业经营,成了大家议论最多的话题。
北京大学郑胜利教授明确提出,应当对土楼内的商业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禁止。“我刚刚去过土楼,里面不少土楼所有权人将屋子对外出租,改建为商业经营,给土楼带来了极大的破坏。”他还特别建议,在涉及土楼的新项目建设时,一定要引入环境保护评估。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则表示,首先明确土楼的所有权人是居住在里面的村民,因此土楼的经营权与开发权同样是属于他们。出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公共利益,可以通过立法规范,限制村民对土楼的经营权,“我们可以限制他们的经营活动范围,确保经营不对土楼产生破坏,但政府限定了多少就应当补偿多少,限与赔应当是完全对等的。”高富平教授说,不能一刀切地禁止土楼内搞商业经营,而是要做好限制,允许土楼内通过环保的旅游商业项目,平衡好保护与自身经济收益。
台湾华冈法学基金会董事李书孝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李书孝认为,适度商业开发是文化遗产保护非常好的方式。“土楼里的村民生活方式已然发生改变,适度的经营活动可以让他们从保护中受益,关键的问题应该是选好经营的项目,提高物权所有人对于保护活动的自发性参与。”
焦点二:门票收入如何分配?
条例第二十七条:“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专户集中统一管理。门票收入的50%用于“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不低于门票收入的10%作为“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所有权人的补偿费用。“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情况应当定期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通报。
据悉,门票收入问题一直是土楼开发与保护过程中最引人关注的问题。今年以来,因对收益不满,部分土楼的村民,抵制游客参观,将土楼大门关闭谢客。此次我省立法,拟通过具体比例的规定,保护土楼所有权人的经济收益,也保证土楼修缮基金的到位。
对于这一条款,高富平教授提出了新的见解。“我认为门票收入的支配权应当是土楼的业主,应当通过成立业主自治组织来收支这笔费用,政府发挥监管作用,严格控制这笔经费的使用方向。”高教授解释说,所有的门票收入都应当存入专用账户,所有的钱优先用于土楼的日常维护与修缮,如果有节余,再交由权利人进行分配。
台湾华冈法学基金会董事、中国文化大学法律学系兼任讲师张财清提出,如果严格依据条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会让人产生疑问,剩余的40%经费流向哪里了?他建议,土楼的保护应当更加尊重现有的村规民约,更加尊重自治,管理门票等经济收益。郑胜利教授则提出,由于各土楼“受欢迎”程度不同,门票收入可能出现悬殊状况。“我认为,所有有文化价值的土楼都应该保护,门票收入也应该用于未收费的土楼修缮。”(练仁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