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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怎样理解景区特许经营权问题

来自:福建旅游之窗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615
    在过去的一年里,国内景区开发活动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事件也许莫过于景区景点的经营权转让引起的争论。这种现象严格来讲应该称为“旅游开发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人(国家委托的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与受许人(一般是商业性专业化公司)之间的有偿转移。

    特许经营一般主要是指商业特许经营,是一种以店面连锁经营方式为主的营销方式。但它也包括其它一些非店面连锁经营方式的特许,如生产特许和其它特种行业的政府特许。旅游开发与管理的特许经营,就是一种政府特许。

    以建设部为代表的行业管理部门在2003年初进一步明确了其对风景区经营权分离的反对态度。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传出消息,不能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将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和资源保护监管的职责交给企业承担。在这里应该注意到,建设部反对的是指“规划权”与“资源保护监管职责”交由企业承担。我们可以推论,一方面建设部并没有明确提出反对“风景资源的经营权”交由企业承担;另一方面,建设部也未对承担经营权的“企业”的属性加以界定:对由国有全资企业(如建设部门自己直接承担的经营活动)承担的管理经营,如门票销售与利益分配,一贯持支持态度。

    在理解风景资源与文物资源的经营权问题时,有必要指出它们仅仅是将上述资源的其中一种功能加以剥离:即旅游功能的专业化和市场化管理经营,而并不能将风景资源具有的其它功能加以特许经营,如风景资源的生态功能、教育功能、科研功能等。一些媒体较长时间以来,喜欢使用一些哗众取宠但并不符合事实的词语词语来表述,如“卖山卖水”、“若干资金卖断某某风景区”、“风景区出让”等。实际上说它是“旅游资源中的旅游功能的经营权的特许有偿授予”更为符合事实。

    有一些理论问题值得继续进行理论探讨:一是资源的所有者(国家)的涵义。政府机构代表性大小及其在不同等级政府间的分配,在理论上并不明确,并因此导致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利益之间的冲突。

    二是目前各个行业管理部门据以行为的法律、法规本身的“合法性”和“冲突性”问题。中国因长期以来受部门分割体制与文化传统的影响,“占地盘”、“争地盘”、“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和“业内立法、据法争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对现有立法体制加以重新审视,运用“立法法”机制,努力将各个“部门法”的利益诉求降至最低。

    旅游资源作为国家所有的一种特殊资源,代表国家行使某种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特许人)在选择特定的受许人时,应该对受许人的素质加以考察:诸如深刻了解国家相关管理法律法规、掌握专业技术能力、具备专营领域内必备的人员管理能力等。这是防止承担旅游经营特许的企业对资源的可能损害的必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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