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不能承担无限责任
从大西南“夕阳红”旅游专列开水烫伤游客一案说起
今年6月2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位老人在旅游专列上被开水烫伤,因而未能完成全部旅行的案子做出终审判决,基本维持了原判。
此案从发生到最终判决,历时两年,引发了三起复杂的官司,并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实际上,案子的胜诉或败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当事双方和所有关注过此案的人们,有了一次难得的普法、懂法和学法的机会。
开水烫人被迫中止旅行
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2001年6月初,厦门春辉旅行社组织的大西南“夕阳红”旅游专列载着近900名游客出发了。行程包括广西桂林、北海,越南下龙湾、河内等地,共计11天。
6月8日,在游完桂林后,专列开往广西边境城市凭祥。当晚8时30分左右,游客刘女士手持两杯刚烧好的开水在车厢内行走。这时,因有人横穿铁路,列车紧急制动,刘女士手中滚烫的开水向空中泼出,洒在了她的腿上和邻座另两位客人身上,3人都被烫伤。
专列上的医疗小组做了紧急处理后,得知当时凭祥白天的气温已达到36℃,对老人们伤口愈合很不利。正好列车前方停靠柳州,旅行社在征得3位老人和他们配偶的同意后,安排6人在柳州站下车,并到柳州铁路医院就诊。旅行社派一名导游陪同处理相关事宜。
6月13日,专列完成行程后准备返回厦门。此时,烫伤者伤势已趋平稳,自行要求出院跟专列一起返程。出院前,他们共同与铁路运输部门达成《旅客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协议书上载明了事故经过和责任分析为“旅客意外伤害”,最终处理意见为:列车到柳州后及时将3位旅客送往中心医院治疗,治疗费3人合计3200余元,经协商给3位伤者一次性医疗补助费2500元,共计支付5700元,今后发生任何问题与铁路运输部门无关。
据春辉旅行社总经理马志强介绍,他们在烫伤事故发生后一直细心地处理善后,不仅派出一位很负责任的导游陪同在柳州,而且支付了期间发生的交通费、联系费、餐费及住宿费等费用,当烫伤游客及其配偶重返列车时,旅行社还送了鲜花水果以示慰问,通过列车广播站向全体团员报平安。大家都认为旅行社处理得很周到。
索赔矛头直指旅行社
令旅行社感到吃惊的是,专列返回厦门后,3对夫妻先后将旅行社投诉至厦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消费者协会、旅游局等处,而且不顾旅游质监所出具的“烫伤属旅游意外,旅行社一无违约、二无过错、三无过失”的处理意见,最终告上法庭。
他们认为,春辉旅行社没有出境游组团资格,因此旅游合同无效;旅行社没有为游客投保,应支付他们旅游安全人身保险金;旅行社只是为游客代购列车票,但其收取的票价超过了法定票价,应按多收的费用赔偿他们铁路意外伤害强制保险金;旅行社对3对夫妻未完成全部旅游构成违约,他们请假出去玩,却玩不成,期间花的时间是误工损失,旅行社应予赔偿;扣除从厦门到广西的旅游费用,其余费用应全部退还。
针对这些问题,一审法院总体上做出了有利于旅行社一方的判决,即春辉旅行社虽然没有出境游组团资格,但与其合作的4家广西旅行社具备中越边境旅游许可证,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有经营资格的企业间互相合作,共同完成境内外的旅游;3对夫妻与旅行社自愿订立了具有明显服务性质的旅游合同,该合同的格式符合国家旅游局管理发(2000)217号文件规定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的通知,因此该合同应确认为有效合同;按照当时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旅行社与太平洋保险公司订立有一份人寿保险团体保险合同,为客人投了旅游安全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包括这3对夫妻,未完成旅游项目系意外导致,不是旅行社违约,且不直接导致误工损失,旅行社在尽了协助索赔的义务后,游客应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等等。但是,这种判决结果没有让原告满意。
在此后的二审和终审中,法院都基本坚持了这几条判决。如果这几条发生动摇,春辉旅行社面临的局面会很被动。但是,一审法院做出的“应酌情支持游客请求春辉旅行社退还多收未旅游景点费用”的判决,也让春辉旅行社很不服气。
矛盾缘何激化
一审判决后,其中两对夫妻和春辉旅行社不服,提出上诉。两对夫妻仍要求法院支持他们的全部诉求,最主要的理由是:他们是与旅行社订立的合同,应由旅行社理赔,而且仍然认为其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此案断断续续经过一审、重审和终审,几经周折,双方不断提供新的证据,细致到旅游专列与普通客运列车票价的不同、边境游需办理的证件及费用等。双方多次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引经据典。被引述的法律法规条文和国家旅游局的文件多不胜数,在记者手中的一大堆材料中,仅厦门市中院做出的判决书就有17页之多。
此案在厦门当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论,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大家的意见五花八门,分歧很大。官司打到此时,当事人已经骑虎难下,非要通过法院弄个明白不可了。实际上,每位游客的团款仅为3000元人民币左右,再扣除已发生的费用,涉及的金额并不大。旅行社根据合同,已经同意退还未旅游部分的费用,但在退还金额的计算标准上与游客产生分歧,其后的几次审理也胶着在这一问题上。
据记者了解,春辉旅行社是厦门市规模较大的旅行社之一,口碑一直很好,组织过多次大规模的旅游专列,参加过的老年人一般都能满意而归。该社1998年在全国旅行社行业中第二家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认证,1999年、2000年进入全国旅行社双百强,总经理马志强现在还是福建省旅行社协会副会长。
走上理性维权之路
记者手中有一份春辉旅行社的“专列旅游注意事项”,每一次组织专列旅游都会张贴在车厢里。注意事项共16条,提醒游客在身体健康、饮食卫生、购物等方面需注意的问题,其中第15条特别提到“列车在运行时,在车厢内行走的游客必须注意安全”。烫伤事故发生后,春辉旅行社马上在这条之后加上了“列车上打开水应特别小心,谨防烫伤。开水只能倒半杯,防止列车紧急刹车,颠簸溢出伤人”等几句话,以后他们的“专列旅游注意事项”中都有这几句话了。
据春辉旅行社的代理律师、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颜云青介绍,一般情况下,约束人们行为的标准是道德,然后才是法律手段。他认为这个案子的基本事实非常简单,关键问题只有一个:旅游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当事双方是否尽到了履行合同的义务?说得绝对一点,烫人事故与旅行社一点关系都没有,此事的发生都非双方故意,刘女士在开行的列车内端着开水走动,其行为本身是有过错的。在这种情况下,退一步海阔天空,此案通过调解本来完全可以解决。
颜云青律师说,此案属旅游合同纠纷,向保险公司的索赔应由游客直接接洽,如保险公司不赔,可以将其告上法庭。状告旅行社的做法不仅难以得到合同约定之内的赔偿,还耽误了宝贵的时间。此事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基本认可做适当赔偿,但烫伤客人在柳州治疗期间发生的费用收据没有带回厦门,赔偿一直没能履行。如今,案子经过几次审理已过去两年,很可能已超过了民事合同索赔的有效期限,游客再回过头来向保险公司索赔已很难。
刘女士等游客一再坚持自己是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出了问题应由旅行社理赔的做法,耽误的是自己的时间,影响的是自己的权益。
旅行社是各种旅游要素的组合者和代客采买者,但并不能因此就要承担旅行中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有经验的旅行社多会与游客签订一份比较详尽的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及义务。在此案中,春辉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条款约定已出现的情况,但法院的最终判决还是或多或少体现了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倾斜。
我们不能就此认定游客是恶意投诉,多数情况下他们确实认为自己有理:行程没有全部走完,旅行社为什么要扣除全程专列车费?没有去越南,怎么还要扣除出境旅游通行证、卫检证、审批、口岸等费用?
实际上,这些已发生的费用应如何处理在合同上已有明确规定,但游客当事人没有认真阅读旅游合同、专列上的游客须知、保险公司的赔偿条款,也就不十分清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出现一误再误的情况。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有许多不健全的情况下,不少消费者维权的知识还很不够。法律意识增强是好事,但手段、目的应合理合法,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利益。实际上,闹上法庭是一种成本很高的解决办法。厦门一案拖了两年,几次审理结果虽有出入,但金额相差不过几百元,而法院受理费、当事人取证费以及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则远远高于此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