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厦门市物价局透露,厦门市从日前开始恢复征收客房业价格调节基金,入住宾馆、酒店的旅客除支付房费外,还要按房费的 4%缴纳客房业价格调节基金。
据介绍,征收客房业价格调节基金是目前全国通行的做法。厦门在 1993年至 1999年 12月 31日间也曾开征客房业价格调节基金,从 2000年 1月 1日起暂停,这次开征客房业价格调节基金属于恢复征收。此次规定的客房业包括凡为旅客提供营业性住宿的宾馆、酒店、饭店、旅社、旅馆、招待所、俱乐部、公寓等。部队、武警经营的宾馆、招待所(接待军人除外),凡对外营业的部分也须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该基金实行价外征收,由宾馆代征。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不属于企业的营业额,不计征有关税额。
厦门市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说,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宗旨是要稳定市场,平抑市场物价。从 10月 1日起,厦门已取消了对餐饮业、发廊(含美容)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这使政府每年减少了 1500万元的收入。为了能发挥价格调控基金的作用,政府必须另找征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