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不少人要探亲访友旅游。那么,旅客享有哪些权利呢?
依约乘运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客支付票款或运费、承运人向旅客交付车票时起,双方就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旅客即享有依约乘运权。包括两方面:一是承运人应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二是承运人应按照约定的或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行李携带权根据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不超过20公斤的,承运人不得收费,这是一种约定的限量。旅客在运输中应按照这一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如果超过限量,依《合同法》规定,旅客应办理托运手续。
退票、减费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一权利具体包括:(1)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在约定的时间内享有退票权。(2)承运人迟延运输,即没有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3)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求助权《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这就是说,承运人有义务为旅客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和服务;对患病旅客给予必要的医疗和照顾;对老弱残幼旅客给予帮助、救助。
赔偿请求权承运人给旅客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02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旅客在遭受上述损害后,有权向承运人请求赔偿;如果承运人拒绝赔偿的,旅客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承运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