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北京市旅游局正式向北京地区41家出境游组团社和旅游者推行使用《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文本。
此前旅行社普遍使用的出境旅游合同是一种自行拟定的格式合同。由于未进行统一和规范,部分旅行社在拟订格式条款时,尽可能将自己的权利在格式条款中加以陈述,并减轻自己的责任,使合同本身有失公平。据了解,为保护旅游者与旅行社双方的权益、规范出境旅游市场秩序,北京市工商局和市旅游局于2003年8月,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经过10个月的试行,效果良好。进一步修改完善之后,《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于今年7月1日正式推出。该文本将公平原则作为首要原则,列举了旅游者的八项权利和八项义务,以及旅行社的五项权利和八项义务。在公平的前提下侧重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这次正式推行使用《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增加了“旅游费用”一条,明示列举了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所包含的内容以保护旅游者的权益;在免责条款中增加了对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纠纷的条款。 (记者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