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加强调“主动公开” 新版上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5月1日起实施
成为全国行政运行透明度最高的地区之一,上海向着这个目标又进了一步。从4月30日举行的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修订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从今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新规定更加强调行政机关的“主动公开”义务。
据了解,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在全国实施的日子。作为全国率先出台政府信息公开规章的省级政府,上海及时对4年前出台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进行了修订,进一步突出了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记者注意到,新规定扩大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要求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的,或者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等情况,行政机关均应当主动公开。新规还要求,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负有核实或者核对义务,必须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在既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最大的难题是界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刘平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新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建立三种目录,分别是:主动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目录以及不予公开目录,其中不予公开的部分主要是指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上海要求行政机关适用这一条款时必须恪尽审慎义务,应书面报告市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避免各行政机关滥用该条款。
为了确保公众获取的信息是全面、准确的,同时又能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新规定还确立了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前者要求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后者要求行政机关在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等情况下,必须启动协调机制,防止政府信息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时可能产生的信息内容不一致。
从方便公众查阅政府信息的角度,新规还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途径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公众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政府公报、公共查阅室等多种渠道获取政府信息。此外,为方便公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有义务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和必要帮助,并可以为确有书写困难的申请人代为填写公开申请书;同时,区(县)政府可以设立集中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实行“一口接收”。
新规还明确要求设立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定期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具体制度,并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和社会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此外,为了保证原先在行政机关保存的、处于公开状态的政府信息,移交至国家档案馆后也能及时向社会开放,新规还专门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政府信息的,应当将该政府信息原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况书面告知国家档案馆。这一制度衔接今后在操作层面还将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