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590万另有1211万来路不明 原浦东副区长康慧军被判无期徒刑
2月3日,市一中院对原浦东新区副区长康慧军及其妻王孝琴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判处康慧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王孝琴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同时,对康慧军夫妇受贿所得和来源不明的非法所得1800余万元予以追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1月至2004年5月,康慧军在先后担任浦东经贸局局长、陆家嘴集团总经理、浦东新区副区长等职期间,利用负责单位全面工作、分管区政府经贸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职务安排、项目承包、土地转让等方面为何某、徐某、黄某以及某房产公司等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从而单独或伙同王孝琴收受上述个人给予的钱款,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上述单位购房。
判决书显示,1993年至2001年,康慧军多次帮助某房产公司获取地块使用权。该房产公司在得到位于浦东世纪大道的一个地块后,以总价119万元的低价向康慧军出售了位于浦明路的一套面积144平方米的高品质房。2006年,康慧军将该处房产退还给某房产公司,以同样价格换购位于浦城路的一套面积达300多平方米的房子。据评估,该处房产当时市价为每平方米3.5万余元,康慧军在换购中获489万余元差价。
2004年至2006年间,康慧军多次为其秘书何某安排职位,并为何妻陈某参股的上海某实业公司承包和经营浦东食品城项目提供帮助,使其从中获利。为此,何某先后送给康慧军港币2万元、新台币3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75万元)。此外,康慧军夫妇还收受大学同学徐某2万英镑(折合人民币30.36万元)和房屋装修款50万元,接受前下属黄某联华超市购物卡10万元和现金5万元等。
法院查明,康慧军受贿总金额为590万余元,王孝琴参与共同受贿总金额为88万余元。同时,康慧军夫妇还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截至案发时,康慧军夫妇拥有的财产共计3499万余元,其中包括总价值1420万余元的14套本市知名高档楼盘房产和车位、股票账户资产1410万余元、银行存款449万余元、基金账户余额88万余元和对外投资、借款130万元。此外,其儿子国外留学花费、购车、装修等共支出357万余元。在总共3856万余元中,扣除两人受贿钱款、合法收入和来源明确的部分,尚有价值1211万余元财产,康慧军夫妇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审理后认为,康慧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王孝琴收受他人贿赂59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受贿罪。康慧军在共同受贿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受贿金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属受贿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康慧军具有自首、退缴全部赃款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由于康慧军的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予两罪并罚。
法院同时认为,王孝琴利用康慧军的职务身份参与部分受贿事实,受贿金额达8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亦构成受贿罪。鉴于王孝琴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以从犯论处。
据此,市一中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