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性地提出银保退出机制 上海银保业务监管将消费者权益放首位
近年来,“存款变保单”纠纷屡屡上演,暴露了银保合作中存在的销售不规范等弊病。日前,上海保监局和上海银监局联合制定《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其一方面加强监管力度,尤其是创新性地提出银保退出机制;另一方面则从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入手,在防止销售误导方面作进一步规范。
防止误导保护消费者权益前不久,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出席保险消费者座谈会时表示,“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是保险监管的天职,是衡量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保监会成立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把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在此次上海出台的《细则》中,清晰地体现了监管层的这一思路。如第十九条规定,在商业银行网点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从事保险代理活动时,如投保人有需要,他们应出示该证书相关信息,便于投保人确认其身份。
又如,《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时,应主动明确告知投保人所购买的产品为保险产品,并明确告知客户该产品或服务与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区别等。同时,《细则》对销售区域也做了限定,即“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应严格限制在银行理财中心、理财服务区、理财柜台等类似的专门区域,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进行销售”。
此外,《细则》还从细节上进行规范,如“银行网点和销售人员不得私自印制或擅自变更宣传资料。各类保险产品的宣传材料上不得出现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宣传资料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证券基金等其他理财产品进行简单比较,宣传资料上必须在明显位置以显著字体对保险产品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标识规范的保险产品全称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业内人士表示,以上规定都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销售误导风险,对投保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加强监管设立退出机制除了加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细则》还开创性地提出了银保合作的退出机制。如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违反监管规定,发生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由监督管理机构责令1至12个月限期改正,期间暂停代理合作行为。此外,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违反监管规定,发生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调离销售岗位,由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视违规程度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此外,《细则》还对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代理合作进行细化要求,如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每个商业银行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及时向上海银监局报告。
“近年来,银保市场发展迅猛,但随之也暴露了许多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此前,保监会与银监会联合发布过《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而此次上海出台的监管细则更能从申城实际情况出发,将监管落到实处,使上海的银保业务进一步规范。”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