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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市教委要求对民工子女学校进行清理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99

  为确保本市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办学质量,市教委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区县对现有农民工子女学校进行清理。
  《意见》明确规定,农民工子女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对办学者资格、师资、校舍、收费、教学管理等各方面提出如下具体条件―――
  办学者资格:校长(或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同级教育工作经历,并持有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任职资格(资历)证明和校长上岗证书。
  师资: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校舍:有能较长期使用的独立、安全的校舍,教室保证光照和通风。有一定的运动场地和必备的教育教学设施。
  教学管理:不得办分部,不得开设中小幼不分的混合班。
  学籍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辍学,学生中途离校应有学籍去向。
  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核定,应该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由学校按办学成本核定后,报物价部门核准,向社会公示。收费必须出具合法票据。
  终止办学:应在终止办学行为前6个月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准许后,方可终止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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