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这项称为“递远递减”的优惠措施,计费模式为:行驶里程50公里以下(含50公里)的,不予减征;行驶里程50至300公里(含300公里)的,减征5%;行驶里程300至500公里(含500公里)的,减征10%;行驶里程500至700公里(含700公里)的,减征20%;行驶里程700公里以上的,减征30%。超限运输或逃缴的车辆,不享受此项优惠。(记者 吴宏雄)
拼车指南
省政府日前下发文件,7月起,在闽赣、闽浙、闽粤等省际高速公路收费站及省内沿海港口附近的马尾、泉州、厦门等收费站直达行驶的,承运经福建省沿海港口装(卸)船的外省货物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车辆通行费均按二类车标准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