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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部新法规审议通过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367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和《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3部新法规昨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前二者将于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后一部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鼓励个人投资建渔港
  为加快渔港建设,《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规定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渔港建设。渔港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条例》规定,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渔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要取得码头和其他渔港设施经营许可,渔获物和渔需物资装卸、驳运、仓储等经营许可。渔港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受让方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渔港经营许可。
  此外,《条例》还对海难救助作出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上搜救预案,建立海上抢险救助责任制。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渔业船舶海上遇难报告后,对涉及生命安全的,应立即组织施救,有关单位和在现场附近的船舶应服从海上搜救中心统一指挥。
  ■专利可作评职称依据
  在鼓励发明创造方面,《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规定,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获得的专利,可作为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在保障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方面,《条例》规定,广告主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应提供该专利权有效证明,发布者应查验其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得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的举办单位,对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参展产品或技术,应要求参展者提供专利证书或专利许可合同等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禁止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对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管理专利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将违法事实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救灾免征通行费
  《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规定,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医疗机构或其他单位申请以红十字命名、冠名的应提出申请并报批,对不履行义务的可取消命名和冠名。
  《条例》提倡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活动。对红十字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作为福建省红十字会的一项特殊职能,《条例》规定省红十字会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或省政府委托,参与台湾海峡两岸双向遣返工作,协助政府处理闽台两地涉台突发事件和海难事件,为两岸同胞提供人道服务。
  根据规定,在红十字会执行救灾任务和处理突发事件时,有关部门应当对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给予优先通行,并免征车辆路桥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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