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纠风办联合出台《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借读生工作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小学、初中招收的借读生总人数不得超过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班级人数15%的范围,并明确了可借读的6类学生范围以及借读费最高限额。通知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执行,以前有关的借读生政策规定凡与此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县、区)申请就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在境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子女;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确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
《通知》明确借读费标准(不含学生正常交纳的杂费和代办费)为:小学,每生每学年最高限额8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最高限额1300元;福州、厦门、泉州三个市所属的县城城关及以上的中小学,其借读费收费标准可在省定最高限额的基础上上浮20%。除此之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收取与入学指标挂钩的赞助费。
借读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对烈士子女、残废军人子女、孤儿、特困家庭的子女,因生活需要在监护人常住地初中小学就近读书的,可减收或免收借读费。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就学初中、小学,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其入学的,免收借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