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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普高招收“择校生”有新规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350
昨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纠风办联合制订了将从2004年秋季开始执行的《福建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暂行规定》,并已报省政府批准。根据新的《规定》,三级达标以上的普通高中学校可招收“择校生”,在正常招生计划内允许择校生占比例30%,但每班学生数(含择校生)不得超过54人。“择校生”的择校费应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缴纳。普通高中执行“择校生”政策后,不再收取“借读生”,学校也不得再以“借读生”、“旁听生”等各种名义招收正常缴费生和“择校生”以外的任何学生。
  根据《规定》,“择校生”入学后,具有该校的正式学籍。招生时,应先录满正常缴费生,再录取“择校生”;“择校生”的录取,应从填报“择校生”志愿的考生中按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录取分数不得低于当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
  “择校生”的收费标准为:一级达标学校每生最高限额为18000元;二级达标学校每生最高限额为12000元;三级达标学校每生最高限额为9000元。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在省定最高限额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
  关于收费及管理办法,《规定》强调,“择校生”的择校费应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缴纳;学费、代办费和需住宿学生的住宿费与正常缴费生一样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家长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共建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严禁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搭车收费。
  《规定》强调,“择校生”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拨给学校,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平调。各级政府不得用收取的择校费抵顶财政拨款。“择校生”的收费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
  厦门市4所中学继续实行发展优质高中改革试点,其收费管理仍按照2003学年度的政策执行,试点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厦门市政府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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