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福建省一些地方不能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投入,甚至出现挤占、挪用公用经费等问题,近日,省财政厅、教育厅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联合下发《关于核定福建全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提出农村中小学(不包括高中,下同)生均公用支出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等,并要求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三个增长”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保证学校正常的公用经费支出的需要,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
《通知》规定,福建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最低需求的标准)为:小学1-3年级不低于120元/生、年,4-6年级不低于160元/生、年,初中不低于240元/生、年。其中:杂费标准,小学1-3年级90元/生、年,4-6年级130元/生、年(含信息技术教育),初中190元/生、年(含信息技术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10元/生、年,初中20元/生、年;从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小学不低于20元/生、年,初中不低于30元/生、年。永泰、平潭等19个困难县力争在3年内达到。对各地原来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已高于省定的基本标准的,应继续保持原来支出水平,并逐年有所增长。有条件的经济发达的县(市、区),可根据财力情况,按照高于省定的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来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
《通知》指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等方面。人员经费、基建投资等方面的开支不包括在内。
《通知》明确了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经费来源。除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外,从2004年开始,各地要按照不低于省定预算内生均拨款标准将中小学公用经费纳入年底财政预算,并根据情况逐年增加投入。农村中小学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票款分离”。农村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杂费收入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统筹、调剂或截留。
《通知》强调,杂费收入必须确保全额用于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对不能保证公用经费投入,或挤占、挪用、截留、平调学校公用经费的行为,要及时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