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发放《教学车辆证》,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必须持有教学车辆证,并随车携带;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达到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并统一车身标志(统一喷涂驾培机构名称和监督投诉电话);鼓励和支持使用新能源、节能教学车辆。
《规范》明确,教学车辆(除实际道路训练外)必须进入驾培机构自备教学场地或经许可的经营性教练场进行培训,驾培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在实际道路上进行驾驶教学培训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张静雯 刘夕文 吴媚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