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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福建日报   作者:上海福建人 访问量:202

《福建省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救护车使用是否规范,今后福建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将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近日,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福建省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救护车的配置、使用。

《办法》明确了福建省二级医院按照每100张床位配置1辆救护车,拥有3辆及以上救护车的,必须至少配备1辆急救(监护型)救护车。三级医院按照每200张床位配置1辆救护车,拥有3辆及以上救护车的,必须配备1~2辆急救(监护型)救护车。院前急救救护车的使用,由当地120急救中心统一调度和指挥,根据“就近、就急、医院能力”的原则,统筹调度辖区内参与院前急救的救护车。院际间转运急危重症病人的转诊,严格执行转院、转诊等各项医院规章制度执行。转出医院应当按规定调派救护车转送,并应调派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随车监护。

《办法》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开本单位救护车品牌、型号、车牌号码等信息,设立举报投诉电话。(记者 储白珊 实习生 洪艺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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