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日前,省经贸委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与经营主体的设立程序、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备案及交易信息报送办法等提出了贯彻实施意见。
意见要求,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经贸委备案;自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未取得省经贸委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
2005年10月1日前已经省经贸委批准设立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可继续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但必须于2006年7月1日前重新申请并取得《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