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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有新规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日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就规范福建省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等收费标准联合发出通知。新标准自3月1日起执行,试行到2007年2月28日止。
  一、关于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问题
  取消福建省原核定的机动车磁卡式驾驶证副证、各类驾驶证证夹、证卡、各类机动车号牌架收费。
  二、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问题
  使用检测设备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其收费标准为:客车(7座及以下)、货车(2吨及以下)每车次84元;客车(8座以上)、货车(2吨以上)每车次96元;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每车次60元;摩托车每车次25元;人工检验的,减半收费;对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复检时一律不得收费。
  三、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问题
  培训费:机动车(拖拉机除外)驾驶员培训费,由承训单位根据交通部门颁布的教学大纲组织培训所需的培训成本自行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
  考训场收费:考训场收费不再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取消原核定的考训场收费标准小车1300元、大车1800元。今后,凡受训人员自愿要求进入考训场训练的,需交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在省物价局未正式核定前,暂按大车30元/车·小时;小车25元/车·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由考训场地所有者收取,收费使用税务发票。
  考试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考试时收取的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为:(1)汽车460-560元,其中:科目一考试80元、科目二考试140元(未使用电子考试系统的100元)、科目三考试280元(使用电子考试系统的加收60元)。(2)拖拉机67元,其中:学科考试35元、术科考试32元。(3)摩托车考试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50元,具体委托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考试不合格需要补考的,第一次补考不得收费,第二次补考按上述核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第三次及以后补考的,按上述核定收费标准的30%收取。除此以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省运管局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人士认为,此标准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市场,总体来说,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用比过去略有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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